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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被 告 陳煜文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勞保補償金,經查被告戶籍地址位於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