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58號反 訴 原告即 被 告 李春福即創世紀家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反 訴 被告即 原 告 藍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代墊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