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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1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636號原 告 呂瑞晃

呂瑞輝史淑華被 告 瑞興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煌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公司於民國107 年6 月22日之股東常會未經合法表決承認及決議為由,訴請確認該次會議決議不成立。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