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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古陳秀菊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

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0元外,尚應補繳1,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