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原 告 王俊傑
楊燕玲兼訴訟代理人 蔡長杰被 告 林驛錡
郭秋雲陳韋仲吳幸佳溫秀惠許龍山張雅晴魏家燁兼訴訟代理人 陳致吉被 告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致吉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蘇昱銘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民國
107 年4 月24日所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