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8號原 告 陳佰成被 告 陳貴娥
陳貴珍陳嬡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親屬會議決議,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8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而被告三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高雄市苓雅區及左營區,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