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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70號原 告 王淑敏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 告 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淑慧人被 告 王榮德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原告與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助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助榮公司)所持有8,600 股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存在,並請求回復登記於原告名下,而系爭股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計算結果,每股淨值為6,465.3202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601,754元【計算式:6,465.3202元/ 股×8,600 股=55,601,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36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460元,尚應補繳446,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