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07號反訴 原告 松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恳裕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單人房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