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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673號原 告 勵人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璋被 告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谷縱‧喀樂芳安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