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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84號原 告 張均亦被 告 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志屏原告與被告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於107 年3 月27日變更其訴之聲明為:㈠鳳山新城甲社區民國106 年10月28日所召開第五屆委員選舉投票,應予撤銷。㈡確認鳳山新城甲社區於106 年5 月30日所為第二次臨時管理委員會決議二,無效。㈢鳳山新城甲社區於107 年1 月21日所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應予撤銷。經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3 =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434元外,尚應補繳32,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