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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因107 年度建更一字第2、3 號給付工程開發費用、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180,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0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