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更一字第2 、3 號給付工程開發費用、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95,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3,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