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被上 訴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因漏未就返還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核計第二審裁判費,原補費裁定除原記載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3,200 元外,應增列「本件( 返還履約保證金保證書部分)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968,600 元( 依保證書記載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04,803 元」之記載;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3,598,00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又原裁就上開部分教示條款亦漏列「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併為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