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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