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被 告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煜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