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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敬長工程行即蕭敬長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3,4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