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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8號上 訴 人 泓燊工程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劉正三上列上訴人與陳國卿即鴻聚工程行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58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9,4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