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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原 告 銷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金池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范揚材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林宗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年1月2日裁定命在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給付工程款事件業於108年9月20日為第一審判決,且未經當事人上訴已確定終結在案,有此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被告陳報狀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8年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