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5號
參 加 人 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即羅興華
Mecanoo Architecten B.V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Francine Houben共 同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上列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衛武營藝術文中心籌備處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為訴訟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