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黃泳龍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軍勝文教基金會(下稱軍勝基金會)董事長,軍勝基金會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軍勝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係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軍勝基金會107 年9 月15日第六屆107 年度第三次董事常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13頁),堪信為真。聲請人本次變更捐助章程,亦經其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107 年10月11日高市社教字第10736895
500 號函許可在案,有該局107 年12月17日高市社教字第10738363600 號函文及附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第18頁)。則本院審酌聲請變更之第5 條、第9 條,係對於董事會董事改選、財團法人所屬財產處分之目的限制及董事會職權範圍等事項之調整,核均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故聲請人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項目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條文 │ │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 │會職權如左: │會職權如左: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應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與應用。││ │二、章程之修訂。 │二、本會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 │三、財產之處分。 │ 。 ││ │四、本會業務計畫之制定與推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 │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之訂定。 ││ │六、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之訂定。 │ 。 ││ │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本會重要業務辦法之制定與││ │ 。 │ 修正。 ││ │八、本會重要業務辦法之制定與│七、董事之解聘及改選。 ││ │ 修正。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九、董事之解聘及改選。 │ ││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第一項第二款章程之變更如│ ││ │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 ││ │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一項第三款財產之處分,│ ││ │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 ││ │財產有處分權。 │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一人為副董事長,得增加一名│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若董││ │執行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事長無法執行之事項,暫由董事││ │表本會,若董事長無法執行之事│會互推一人代理執行。 ││ │項,暫由副董事長代理執行,若│ ││ │副董事長無法執行之事項,暫由│ ││ │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