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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俊博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智冠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智冠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智冠科技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智冠基金會)之董事長,智冠基金會捐助章程前於民國98年7月14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98年7月23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業務需要,聲請人之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智冠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第3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修訂章程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第6、7、9至13條內容,主要係就有關董事會、監察人設置人數,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職權,及業務計畫之相關內容等事項為修正,核屬補充重要管理方法之不完備之修正,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此部分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第1條所示修正條文內容,僅係配合主管機關修正上開準則而更正聲請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依據,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聲請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