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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黃清華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三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業經第4 屆第1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 、3條經第4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8 月21日高市社人團字第10737005100 號函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如「修正條文」欄第3

條所示,係關於系爭基金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最低百分比之更動,性質上係屬該財團管理方法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另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1 條所示部分,僅係關於系爭

基金會名稱變更,非關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附表:

┌────┬─────────────┬─────────────┐│條號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高│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高││ │雄市百善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雄市清華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 │業: │業: ││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一、關於兒童福利事項。 ││ │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 │二、關於青少年福利事項。 ││ │三、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三、關於婦女福利事項。 ││ │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四、關於老人福利事項。 ││ │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五、關於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 。 │ 。 ││ │六、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六、關於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七、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七、關於低收入戶補助事項。││ │八、關於清寒獎助學金事項。│八、關於清寒獎助學金事項。││ │九、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九、關於志願服務事項。 ││ │十、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十、關於災害(變)救助事項││ │ 。 │ 。 ││ │十一、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十一、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 │ 事業事項。 │ 事業事項。 ││ │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 │ 事項。 │ 事項。 ││ │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 │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 │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