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絲縈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第六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下稱東南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 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第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東南文化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民國106 年12月28日106 證他字第316 號法人登記證書、東南文化基金會第13屆107 年度第4 次董事會議紀錄、東南文化基金會第13屆107 年度第4 次董事會議簽到表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份,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東南文化基金會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東南文化基金會第13屆107 年度第4 次董事會議紀錄、東南文化基金會第13屆107 年度第4 次董事會議簽到表、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東南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 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獎學基金的來源和運用,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管理方法之修正;第9 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有關該基金會解散後捐助財產之歸屬,核屬財團法人管理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第2條、第3條、第9條之1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其中第9 條之1 僅係增列章程之修正次數及日期;第2 條僅係東南文化基金會主事務所位置變更及得增設分事務所,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第3 條僅係關於東南文化基金會之宗旨及辦理業務之增訂,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會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說明,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

┌────┬────────────┬────────────┬─────┐│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前│本會主事務所設在高雄市00000000○ ○○區○○○路○○○號十○○○區○○○路○○○號五樓│,變更會址││ │之一。並得視業務需要,經│。 │。 ││ │主管機關許可後,於國內、│ │ ││ │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三條 │本會以獎勵以下事項為目的│本會以獎勵以下事項為目的│因業務需要││ │: │: │,增修辦理││ │一、獎勵家境清寒、優秀青│一、獎勵家境清寒、優秀青│事務。 ││ │ 少年完成學業。 │ 少年完成學業。 │ ││ │二、獎勵體育運動提高身心│二、獎勵體育運動提高身心│ ││ │ 健康。 │ 健康。 │ ││ │三、有關文化、教育事業等│三、有關文化、教育事業等│ ││ │ 創辦事項。 │ 創辦事項。 │ ││ │四、獎勵並推動以倡導終身│四、育樂活動中心建設事項│ ││ │ 教育及社會教育為目的│ 。 │ ││ │ 之事務。 │五、其他慈善救濟事項。 │ ││ │五、捐助有助於提升教育機│六、辦理研究生貸學金,以│ ││ │ 構教學資源之醫療研究│ 培養特殊人才。 │ ││ │ 。 │七、獎勵及培訓資訊管理等│ ││ │六、贊助公益性教育活動、│ 相關專業人才,興建高│ ││ │ 學術研究、講座及出版│ 雄世界貿易中心。 │ ││ │ 。 │八、委託及承辦世界貿易中│ ││ │七、舉辦演講、座談、研討│ 心協會之各項經貿調查│ ││ │ 會、研究營等海內文教│ 與資訊服務。 │ ││ │ 活動。 │ │ ││ │八、獎助從事教育、藝術及│ │ ││ │ 學術研究之工作者。 │ │ ││ │九、獎助發展科技、培養科│ │ ││ │ 技人才、舉辦科技及相│ │ ││ │ 關教育活動。 │ │ ││ │十、獎助並推動海內外經濟│ │ ││ │ 研究發展專業之相關活│ │ ││ │ 動。 │ │ ││ │十一、其他慈善救濟事項。│ │ │├────┼────────────┼────────────┼─────┤│第六條 │本會獎學基金為永久性質不│本會獎學基金為永久性質不│因第三條業││ │得動用。獎學金及其他獎助│得動用,但為第三條第四項│務項目增修││ │金由基金孳息項下支付,不│的建設者,經董事會通過始│,刪除:但││ │以任何方式對於特定之人給│得動用。 │為第三條第││ │予特殊利益。 │獎學金及其他獎助金由基金│四項之建設││ │ │孳息項下支付,不以任何方│者,經董事││ │ │式對於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會通過後始││ │ │益。 │得動用。 │├────┼────────────┼────────────┼─────┤│第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因業務需要││ │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刪除:或││ │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其他文化、││ │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教育、慈善││ │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公益性質之││ │體。 │體或其他文化、教育、慈善│財團法人。││ │ │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 │ │├────┼────────────┼────────────┼─────┤│第九條之│本章程訂於民國60年12月3 │本章程訂於民國60年12月3 │增列修正次││一 │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96年 │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96年 │數及日期。││ │11月23日,第2次修正於105│11月23日,第2次修正於105│ ││ │年10月21日,第3次修正於 │年10月21日,第3次修正於 │ ││ │106年10月17日,第4次修正│106年10月17日,如有未盡 │ ││ │於107年10月19日,如有未 │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 ││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理。 │ ││ │辦理。 │ │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