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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消債聲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徐志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代 理 人 陳茂盛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代 理 人 蘇東隆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麗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代 理 人 簡曼純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羅苙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民國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下稱更生認可裁定),並依更生方案確定翌日起8年,每3個月為1期給付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9,991元,後延長1年至107年9月,目前清償金額已逾原定數額3/4。然伊因目前工作為聘任制,薪資結構亦有改變,自107年2月迄108年1月薪資為33,626元,亦無年終及考績獎金,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後,每月餘額不足支付更生方案每月還款金額,是伊顯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之規定。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又觀諸其立法理由謂更生方案履行顯有困難,即便法院延長其期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更生程序已屬不能繼續,原宜由法院斟酌情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如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且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復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此際,債權人之權益實已獲得保障,如強令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剝奪其更生之機會,未免過苛,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免除該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債務。是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4時,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如欲聲請免責,須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且即便法院延長其期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始可為之。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

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聲請人提出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89,991元,分8年32期清償,清償總額為2,879,712元,清償成數為67.61%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9月2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認可確定,後又因履行困難,經本院以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延長履行期限1年1個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迄今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已清償完畢,另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亦已清償逾3/4,故聲請免責等語,並提出清償證明為證(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卷第83頁至第91頁)。查:聲請人之債務於更生方案經認可後迄今,所清償及尚積欠金額,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意見後,聲請人積欠債務之情形如附表所示,此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至第49頁、第54頁)。是依債權人陳報內容,聲請人積欠各債權人之債務均已清償達3/4,目前尚積欠之債務總額為263,189元,每期尚應清償總額為63,564元,平均每月應清償21,188元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一年一聘(107年2月迄108年1月),每月收入為35,000元,扣除勞健保費用後,每月實領33,626元,業據聲請人自陳在卷,並有聲請人郵局存摺明細、107年10月、11月之薪資明細在卷可參(本院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2號卷第4頁至第6頁)。相較於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每月實領收入46,925元,已減少13,299元,而此一收入之減少,係雇主改變聘僱關係及薪資所致,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又參酌聲請人前經認可之更生方案,係在扣除其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及扶養父母費用之情況下所定,而高雄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941元,則聲請人目前收入於扣除自身所需之最低生活費12,941元及扶養父母每月需支付12,941元之情形下,聲請人目前每月僅餘7,744元(33,626-12,941-12,941)可供償債,顯不足以負擔目前每月應清償之債務21,188元,故聲請人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亦堪認定。

㈢惟如前所述,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4

,且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如欲聲請免責,尚須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且即便法院延長其期限,亦無履行之可能時,始可為之。現聲請人薪資雖有改變,致完全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但其仍有固定薪資收入,每月亦有餘額7,744元可供償還現所餘債務263,189元,其前又僅延長履行期限1年1個月,未達不得逾2年之限制,則聲請人於履行期限屆滿後,仍可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於延長期限內繼續盡其最大誠意清償債務,堪認並無延長履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遽以聲請准予免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附表:

┌────────────────────────────────┐├─┬───────┬────┬───────┬──────┬──┤│編│ 債權人 │依更生方│債權人迄107.11│債務人尚積欠│受償││號│ │案可得受│.26受償之金額 │金額 │比例││ │ │償之金額│ │ │ ││ │ │(每期得│ │ │ ││ │ │受償金額│ │ │ ││ │ │) │ │ │ │├─┼───────┼────┼───────┼──────┼──┤│1 │元大銀行 │128,160 │128,160 │0 │100%││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33,408 │33,408 │0 │100%││ │行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 │501,120 │376,658 │124,462 │75.1││ │ │(15,660│ │ │6% ││ │ │) │ │ │ │├─┼───────┼────┼───────┼──────┼──┤│4 │台灣美國運通國│78,048 │70,456 │7,592 │90.2││ │際股份有限公司│(2,439 │ │ │7%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252,288 │252,288 │0 │100%││ │行 │ │ │ │ │├─┼───────┼────┼───────┼──────┼──┤│6 │匯豐(台灣)商│83,808 │83,808 │0 │100%││ │業銀行 │ │ │ │ ││ │ │ │ │ │ │├─┼───────┼────┼───────┼──────┼──┤│7 │臺灣新光商業銀│129,024 │129,024 │0 │100%││ │行 │ │ │ │ │├─┼───────┼────┼───────┼──────┼──┤│8 │遠東國際商業銀│206,208 │99.1-102.2共 │8,000 │99% ││ │行股份有限公司│(6,444 │79,328,102.6 │ │ ││ │ │,102.6 │個別協商後,應│ │ ││ │ │,個別協│繳127,766,已 │ │ ││ │ │商後改每│繳119,766 │ │ ││ │ │月2,000 │ │ │ ││ │ │) │ │ │ │├─┼───────┼────┼───────┼──────┼──┤│9 │永豐商業銀行股│140,256 │140,256 │0 │100%││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聯邦商業銀行 │264,672 │198,672 │66,000 │75.0││ │ │(8,271 │ │ │6% ││ │ │) │ │ │ │├─┼───────┼────┼───────┼──────┼──┤│11│台新國際商業銀│429,120 │386,120 │43,000 │89.9││ │行 │(13,410│ │ │8% ││ │ │) │ │ │ │├─┼───────┼────┼───────┼──────┼──┤│12│臺灣土地銀行 │64,512 │64,512 │0 │100%│├─┼───────┼────┼───────┼──────┼──┤│13│華泰商業銀行 │569,088 │427,738 │14,135 │75.1││ │ │(17,784│ │ │6% ││ │ │) │ │ │ │├─┴───────┴────┴───────┴──────┴──┤│備註: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更生方案: ││每3個月1期,共32期,每期清償89,991元。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1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