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相 對 人 蔡期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怓d相對人即債務人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屏簡字第393號民事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簡字第1451號和解筆錄上載明尚有欠款之實情,卻又於105年10月22日向陳述人即債權人申辦iphone7高級手機分期貸款,顯然負債後仍有過度奢侈浪費之行為。?佼祗z人即債權人於106年9月6日已向屏東地院(屏東106司促6743禮股)聲請支付命令並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於106年10月31日向鈞院聲請更生時,卻未主動如實將陳述人之債權據實陳報鈞院,陳述人之債權因而無法如期申報,無法列入更生方案之擬定,致陳述人無法參與分配,相對人所謂顯然已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虛報債務、隱匿財產之實情,請求裁定撤銷更生。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6條規定:「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發見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查,相對人於105年12月6日向屏東地院聲請更生,經移轉管轄本院,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司法事務官於107年9月18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經本院調卷上開核閱無訛。次查,依聲請人所述認相對人於105年10月22日有過度奢侈消費之行為,並非本條例第76條所謂認可更生方案之翌日起一年內之行為,是不符合上開條例第76條之規定。再查,依聲請人所述認相對人於更生聲請未主動如實陳報聲請人之債權,致使聲請人無法參與分配云云,按本條例第73條:「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則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亦屬是否適用本條例第73條之規定而已,而與本條例第76條無涉。綜上,尚難認相對人符合本條例第76條之事由,聲請人聲請撤銷更生,即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