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游上陞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