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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游上陞相 對 人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傳陣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選派施百俊會計師為相對人民國一O四年度、民國一O五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在於彌補監察人專業監督之不足,其選任機關有三,一為由創立會選任(公司法第146條第1、2項),二為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73條第1、2、3項、第184條第1、2項、第331條第1、2項),三為由法院選任,此又分為由少數股東聲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公司重整裁定前(第285條第1項),公司特別清算前(第352條第1、2項)。可知,關於檢查人之選任,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本身並無選任權或聲請選任權。次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少數股東之檢查權,係因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並無監察權可資行使,為保障少數股東仍得於一定要件下檢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始規定此項聲請法院裁定選派檢查人之權限,顯見股東檢查權之行使,事實上即係透過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予以落實,故此一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僅屬於股東所享有。惟檢查人進行公司業務等檢查時,如有難於勝任之情事發生時,基於檢查人係為踐行股東檢查權而存在之法理,自應賦予原聲請股東得聲請法院解任現任檢查人並選派新任檢查人之權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前經本院選派卓傳陣會計師(下稱卓會計師)為檢查相對人民國104、105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惟卓會計師將本件交由另名陳良銘會計師(下稱陳會計師)辦理,致聲請人詢問本件檢查進度,均未能與卓會計師聯繫或謀面,故認有更換檢查人之必要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聲請人私下以程序外之方式接觸檢查人,藉此影響檢查報告之作成,實有礙檢查人業務執行之公正性等語為辯。

四、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之意涵,應同時包含解任現任檢查人及選派新任檢查人之兩種意義。聲請人因持有相對人股份230股,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000股之11.5%,且已繼續1年以上,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指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規定,且前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選派卓會計師為相對人104、105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嗣因聲請人有前揭疑慮,經本院函詢卓會計師意見,其函覆稱:因相對人尚在整理帳務中,尚未開始進行帳目檢查工作,故指示本所陳會計師聯繫兩造。現聲請人對本人處理檢查工作有爭議,本人已無意願擔任本件檢查人,請本院另行選任等語(本院卷第24頁),則卓會計師既已無續任相對人之檢查人之意,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解任現任檢查人及選派新任檢查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又檢查人之資格,公司法除對於公司重整裁定前或特別清算時,由法院所選派之檢查人設有資格之限制,而規定其必須對公司業務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外,一般對檢查人之資格並無明文限制,惟仍以具備相關知識而不具利害關係之人充任為適當。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檢查人之人選,該公會函覆稱:經徵詢會員尚無意願受任等語(本院卷第29頁)。另再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高雄市記帳士公會,該公會則推薦施百俊會計師(下稱施會計師),有該會107年5月18日(107)高市記公惠字第45號函可佐(本院卷第37頁),經本院詢問,其亦表示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復經本院通知兩造就本件檢查人人選由施會計師擔任乙節表示意見,兩造亦無反對之意見。是本院審酌施會計師為大學財經法律係畢業,曾任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士,現職則為大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高雄分所會計師,有前揭記帳士公會檢附之簡歷表可參(本院卷第39頁),以其經歷及專長,應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爰選派施會計師(地址:高雄市○○區○○路○○○號4樓,電話:00-0000000)為檢查相對人104、105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等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