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號聲 請 人 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名相 對 人 摩比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華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分別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審被告螞蟻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案件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以107 年度重上字第33號(盈股)審理中,聲請人為明瞭原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106年2月14日、106年8月14日、106年9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俾保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於民事聲請狀中稱為明瞭附表所示庭期之開庭內容與筆錄記載是否相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編號 │言詞辯論期日 │├───┼─────────┤│1 │105年12月15日 │├───┼─────────┤│2 │106年2月14日 │├───┼─────────┤│3 │106年8月14日 │├───┼─────────┤│4 │106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