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謝璋杰相 對 人 開耀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忠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黃聖富會計師為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一年度至一百零七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自101 年起為相對人之股東,持有股數占28%且已超過1 年,但多年來相對人之董事即法定代理人未曾召開股東會,也未提供任何公司之業務帳目,亦未分配任何盈餘,聲請人完全無法知悉相對人營運狀況。因此,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
1 年度至107年度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等語。
二、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於107 年7 月6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同年8 月1 日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 號令公布,依107 年10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70037184號令,自107 年11月1 日起開始施行。而本件聲請人於107 年11月
1 日向本院為本件聲請,因此即應適用新修正之公司法第24
5 條規定。依107 年11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另依同法第110 條第3項規定,前述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本件相對人為有限公司,而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所示,自101 年度起,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其中董事謝忠融之出資額為360 萬元,聲請人為140 萬元(比例為28%),故聲請人已符合持有出資額超過1%以上且繼續6 個月以上之條件,復已釋明相對人未曾召開股東會、未分配盈餘等事由,因此其聲請選派檢查人,予以准許。
四、關於檢查人人選,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人選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案件辦法推薦黃聖富會計師任之。而審酌黃聖富會計師除具本職之會計師專業知識外,並有擔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臨時管理人之經驗(見卷附之會員學經歷表),黃聖富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足以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而相對人就此則未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故依法選派黃聖富會計師為本件之檢查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