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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88號聲 請 人 黃聖富相 對 人 開耀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忠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開耀貿易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分別於108 年5 月15日、6 月4 日及10月29日函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謝忠融,請其簽署委任書及備妥檢查所需之文件等事項,然而相對人至今仍未與之聯絡或提供檢查工作所需資料,導致檢查工作延滯無法進行,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之處以罰鍰等語。

二、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處新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8 年4 月9 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288 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依上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人有權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則應配合。而就聲請意旨所述已數次函知相對人配合及提供檢查文件,相對人遲未協辦等情狀,聲請人已提出前述108 年5 月15日、6 月4 日及10月29日函文為證,而本院民事庭亦於108 年10月22日函知相對人應協同配合辦理檢查業務,惟相對人仍遲未回應及配合。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本於檢查人之身分,依法欲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確有故意予以拒絕之行為,本件聲請依法有據,是以,本院審酌相對人故意拒絕檢查之期間及情節,爰裁處罰鍰5 萬元。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