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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高崇傑相 對 人 黃杜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元或同額之國內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本院一0七年度司執字第七三八0二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一四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107 年度司拍字第191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案號: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下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抵押人如以許可執行裁定成立前實體上之事由,主張該裁定不得為執行名義而提起訴訟時,其情形較裁定程序為重,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並兼顧抵押人之利益,則抵押人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次按抵押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抵押權人因抵押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獲得賠償為目的。是法院定此項擔保,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抵押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名下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已查封系爭不動產,將於107 年9 月19日現場測量,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以其繼承取得之系爭不動產雖設定有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抵押權人為相對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抵押權應予塗銷,故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不得執行為由,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訴訟,並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洵屬有據。

三、又相對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主張之借款債權本金為500 萬元,此有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可稽,而其所聲請之執行標的即系爭不動產雖未經鑑價,無法確知其目前市價,惟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土地,按其於107 年1 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 萬7000元、面積72平方公尺計算,價值已高達338 萬4000元,又系爭不動產前於85年間共同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時,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本金最高限額432 萬元,此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卷第7-10頁),可推知系爭不動產於85年間之價值已高於432 萬元,以系爭不動產位於高雄市區,多年來房地價值呈上漲趨勢而言,堪認系爭不動產之目前之市價應無明顯低於相對人主張之債權本金500 萬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其債權未能即時以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受償之利息損害。茲審酌聲請人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甫起訴,且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司法院所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之各審級辦案期限、該事件繁雜程度等情形,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額,以所主張應停止執行之債權金額(500 萬元),依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 ﹪計算4 年4 月為適當,爰酌定本件供擔保金額為10

8 萬3000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附表┌──┬───┬───────────┬──────┬───────┐│編號│性質 │地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坐落土地│權利範圍 │├──┼───┼───────────┼──────┼───────┤│ 1 │土地 │地號:高雄市鹽埕區大東│ │全部 ││ │ │ 段115 地號 │ │ │├──┼───┼───────────┼──────┼───────┤│ 2 │建物 │建號:高雄市鹽埕區大東│編號1 土地 │全部 ││ │ │ 段184 建號 │ │ ││ │ │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鹽埕區│ │ ││ │ │ 莒光街73號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