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陳良銘會計師相 對 人 國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保明上列聲請人就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105 年度聲字第386 號)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良銘會計師之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7年度至104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已完成檢查報告,伊投入檢查工作之時間計為162 小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股東姚成良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

5 年12月29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386 號裁定,選派聲請人陳良銘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於106 年1 月16日確定。

而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對人97年度至104 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工作,業據其提出檢查報告乙份到院。本院經核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年度、檢查工作之內容,及檢查報告所載之項目明細及檢查發現,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另衡諸相對人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意見狀表示:相對人屬小型公司,帳務單純,檢查報告之財務報表均由伊親送至檢查人事務所點交,且相對人出入之銀行明細,以彰化銀行高雄分行為主,距離檢查人事務所約5 分鐘範圍。況相對人業停業多年,僅股東姚成良請求檢查相對人之帳務及財產,此項費用宜由姚成良承擔等語(見院卷第46頁);相對人之股東黃淑玲具狀表示:相對人停業許久,資產無價值,本院所附檢查報告亦無價值,如有檢查費用,宜由姚成良承擔等語(見院卷第58頁);相對人之股東陳生利未表示意見;相對人之股東姚成良則同意檢查人之請求(見院卷第55頁)。依上開規定,檢查人之報酬,既應由公司負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股東黃淑玲表示由姚成良承擔費用云云,即屬無據。而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於107 年9 月26日則函覆稱:基於環境變遷,案件複雜困難度不一,且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准伊訂定酬金標準,…有關檢查人報酬,原則上伊所屬會員會依聲請人聲請檢查內容、年度、案件複雜程度之不同,訂定檢查人報酬等語(見院卷第47頁)。再稽之本件檢查報告(見院卷第3 至31頁),報告內容約2 頁,計36行字,且檢查人關於「帳載情形」、「收入」、「支出」、「股東往來」等項,於檢查後所發現之問題,多敘明相對人未提供相關資料,造成無法核對、難以斷定或尚待釐清等結果,是上開報告之製作尚難遽認屬複雜。復依相對人歷年損益表所示(見院卷第8 頁),相對人自97年至104 年,除98年出現數千元淨利外,其於各年度均呈淨損狀態,益徵相對人財務難認良好。是本院綜合以上各情,認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酌定為7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