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多力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湧銓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