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0號聲 請 人 于翠萍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5號選任為黛菲爾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執行黛菲爾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月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選任為黛菲爾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黛菲爾公司)臨時管理人後,旋即開始執行黛菲爾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詳如附表所示之事務,因執行職務投入勞務,耗費時間,並已墊付相關費用,爰依或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黛菲爾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每月報酬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
3 項規定而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經系爭裁定選任為黛菲爾公司臨時管理人,並於民國107年2月2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系爭裁定卷宗核閱明確。又聲請人經系爭裁定選任為臨時管理人確定後,旋即開始執行黛菲爾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並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附表所述相符之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至37頁),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107年度訴字第886號等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4至100頁),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查黛菲爾公司並未將董事之報酬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黛菲爾公司章程附於系爭裁定卷宗可佐(系爭裁定卷宗第14至16頁)。而黛菲爾公司於104、10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薪資所得綜合所得稅,均無董事報酬之相關申報資料,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1月2日財高稅資字第1072113863號函及所附104、105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卷影本,及108年1月4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081096541號函及所附自104年至106年薪資所得之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附卷可徵(本院卷第53至76頁)。爰審酌聲請人於就任臨時管理人後,固為如附表所示之事務,聲請人復另提出近日處理黛菲爾公司事務之工作日誌附卷(本院卷第84至93頁)。然查,就相關專業事務部分,聲請人另已委請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處理,顯見聲請人所執行之事務並非高度專業技術性之業務,大多屬一般繁瑣庶務性質之業務,而本院並考量黛菲爾資產負債狀況等相關情狀,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至聲請人稱已墊付相關費用等語,然聲請人因處理公司事務所代墊之費用,非屬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範圍,聲請人自得就此依法另向黛菲爾公司請求償還墊付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附表: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處理黛菲爾公司之訴訟、非訟案件
及其他事項等明細┌──┬───────────────────────────┐│編號│ 事 務 內 容 │├──┼───────────────────────────┤│ 1 │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臨時管理人變更登記 │├──┼───────────────────────────┤│ 2 │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6號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訴請楊月││ │凉返還黛菲爾公司相關資料。 │├──┼───────────────────────────┤│ 3 │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75建號││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房屋等,遭楊月凉等││ │人無權占用,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 │件,訴請楊月凉等人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 │├──┼───────────────────────────┤│ 4 │聲請人所有房屋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3年度稅執字 ││ │第123603號等執行事件拍賣,經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審││ │重訴字第30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受理) │├──┼───────────────────────────┤│ 5 │對於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98號裁定提起抗告 │├──┼───────────────────────────┤│ 6 │依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示具狀表示意見│├──┼───────────────────────────┤│ 7 │配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核104年至107年出租房屋營業稅申報││ │情形 │├──┼───────────────────────────┤│ 8 │向中國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查黛菲爾公司於金││ │融機構開立存款、放款帳戶狀況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