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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林世勳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七八號代位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之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所示不動產(即高雄市○鎮區○○段○○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二四五五建號建物)之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予塗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78號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455建號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本件訴訟業於104 年9 月30日判決,並於同年11月6 日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供之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日期: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