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佘昭毅
佘濰任佘承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00000000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