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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7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原告與被告張金江之繼承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