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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 告 謝璧卉被 告 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宥嘉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資產損益表等帳冊供閱覽及影印,核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