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陳秋月被 告 劉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7 年度審移調字第25號調解筆錄無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即原告依上開調解筆錄應給付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