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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6號原 告 誠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力誠原告與被告華昭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溢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7,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等
裁判日期: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