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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 告 蔡陳玉娟

陳金夫被 告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廖庚金兼法定代理人 梅彥燕兼法定代理人 陳燦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決被告等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召開之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第103 年度臨時股東會會議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