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謝文哲原告與被告胡勝傑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謝文哲原告與被告胡勝傑間償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4,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