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25號原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寶來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 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6,778元(計算式:9,206,873元+2,829,905 元=12,036,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5
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