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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3號聲 請 人 林天得聲 請 人 林天助聲 請 人 施建弘聲 請 人 高榮宗聲 請 人 陳吳金菊聲 請 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前列共同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