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原告與被告尚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0,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1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