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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 告 楊武凌被 告 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中和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06 年8 月1 日起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999,952元,並應付年息百分之百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65,699,824,800元【計算式:17,999,952元/ 日×365 日×10年=65,699,824,8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65,699,82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840,8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18-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