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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8號原 告 朱政被 告 莊家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任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訟上主張,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因資格不符法令,當選皇家貴賓管理委員會第21屆管委會主委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後,應再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