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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7號

107年度救字第131號原 告 徐玉春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風清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所有權自民國104 年9 月起為被告所有,並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回復登記予被告。經查,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市東勢區,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主張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中地院一併審酌。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