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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 告 李政倫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侯宜均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即原告陳報之車輛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37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