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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マイスタ一有限會社法定代理人 難波敏行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被 告 奇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登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機具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96,500元(即原告陳報之系爭機具設備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返還機具等
裁判日期:201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