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2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被 告 蔡燕明
黃歐美雲黃彥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